Q: 律師您好
我跟友人合夥養生館,合夥一個多月後無預警下要求退股
後因調解不成友人告我侵佔
出庭後檢察官要求我算一下該退多少錢給友人
但友人要求全數退回,檢察官也說不可能全數退回才要求我算
請問:
除了行銷支出外,原本友人出股金50萬,那該退回多少?
(現店虧損累累已結束營業了)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依民法第六九四條以下規定,合夥解散應清算。第六九八條:合夥財產不,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返還之。
二、因此,若依民法之規定,該退回多少股金,應依清算後之合夥財產多少而定。
三、若您並無侵佔之行為,就毋須擔心刑事責任,應依清算後之結論來定,不是說有人告刑事侵佔,檢察官說應還多少就給多少,檢察官一般只是站在勸說和解之角色來勸誘和解,並非檢察官之勸說就是定論。所以說,還是要進行清算,得出清算之結果後再行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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