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敬愛的先生女士,
我在一家德國的網路行銷公司工作,為網路婚介行業,目前公司想要發展台灣市場,請問在法律上可以在"在台灣沒有子公司"的情況下進行嗎?
十分感謝
施小姐
律師
A:
1.外國公司在台灣欲從事營業,倘未經過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則不得在我國境內營業. (公司法371)
2.在我國境內營業, 並應專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且應在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該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公司法372)。
3.認許及申辦分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經濟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公司法5)
4.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上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公司19)
如有詳細評估之需要,歡迎致電02-2381 6027 黃律師
律師
A:
您週一來電, 請問有何幫得上忙的? 您亦可將較詳細之問題及初步資料, 傳真到我事務所886 2 2382 2507或電郵lamariti@ms17.hinet.net, 以便進一步討論, 謝謝.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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