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之前因買了一塊產權有糾紛之土地
經賣主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雙方有條件和解
判決主文意旨:
「賣方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買方應將價金於移轉登記辦畢之日給付完畢,並自辦畢之翌日起,以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現因雙方就付款方式無法達成共識
我主張依主文意旨須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畢後,才給付價金
賣方不肯致遲遲不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請問:
1、賣方可以後悔不賣嗎?
2、賣方遲不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可以再另行提起訴訟嗎?
3、判決確定後是否有年限限制,買賣未完成而失效?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1、賣方可以後悔不賣嗎?
您所謂的判決可能是指和解筆錄,若是和解筆錄,亦與判決有同樣效力。依內容所載,賣方有先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義務,至於價金給付日應為移轉登記辦畢之日。
2、賣方遲不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可以再另行提起訴訟嗎?
您無須賣方的配合,可以委託專業代書以和解筆錄單方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無庸另外再具狀提起訴訟
3、判決確定後是否有年限限制,買賣未完成而失效?
買賣時效15年,從判決確定時起重行起算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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