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承攬A建設公司門窗工程
工程款支票到期日前十天
A建設公司將所蓋房屋、未售餘屋全部信託給出錢投資興建的金主
請問:
一、可以告A建設公司詐欺嗎?
二、可以向法院申訴信託無效嗎?
三、如何討回辛苦的血汗錢?
四、我手上有六張退票金額共壹佰八十萬,也有一張公司的本票及保證清償協議書。
感恩您的回覆
吳正芳合十
A:
吳先生:你好!
1.債務人將其財產於支票到期日前十日信託登記予人,如有害於債權人者,依信託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之規定得於獲知後一年之內,聲請法院撤銷之.
2.詐欺罪之成立,須於你交付財物當初,對方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使用詐術,否則實難成立,本件應屬民事問題,宜循民事訴訟解決.
3.建設公司與你既有承覽契約及保證清償協議,並簽立本票,如承攬契約曾經公證,符合民法第513條之規定者,得單獨請求登記對所承攬之建築物取得抵押權後,行使抵押權拍賣求償!
4.如無法取的得抵押權,亦得經由撤銷信託登記,並取得本票確定後,對之強制執行!
5.如債務人另有財產,亦可對其他財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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