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最近私人函給勞工局有關勞基法第74條問題,請勞工局協助
結果承辦公務員提一些事希望具體一點
我又函佐證資料,又去勞工局找承辦人為何不辦,又說要敬會各單位
結果我申訴勞工局被公司調職
我很不高興本案承辦拖延近2個月均未收到勞工局函覆文
我最近看了報紙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檢方疑涉刑法第138條的隱匿文書最規定約談
請問:
我函文給公務機關算公文書嗎?這位勞工局承辦人有否涉及刑責?
謝謝律師回覆
A:
您好:
一、刑法第十條規定: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為公文書,所以您的私人函件不能算是公文書。
二、您所述的公務員辦事情形,尚未有犯罪之情狀,至多為辦事之疏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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