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2年多前將台中的套房租給一位小姐
契約期滿後就沒打契約,一直都是一位莊先生付房屋
但是這些年房租都是欠2.3個月才付清,大樓管理費也是遲遲不繳
因我人在高雄工作。所以也請朋友催討,不過都遇不到人
現在我想賣房子,也寄了存證信函給他
但對方仍不接電話,還出言不遜
我查過目前是不定期契約,依民法我是可以終止契約的
請問:
1、我只知道他對方的姓名及電話,我可以告他嗎?
2、我查過還要1000元訴訟費,不過要多久時間會開庭呢?
謝謝
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或住居所。因此,您可以原本承租人所承租的地址為其居所向該地區之管轄法院提出訴訟。至於無法送達之問題,屆時再請法院發文向戶政機關查詢確切人別資料即可。所以,您應可提出訴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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