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人為刑事上侵占案件不起訴處分之被告
但原告在刑事未判決之前,民事上又以損害賠償一案
以一百萬元供擔保,假扣押本人不動產
本人申請限期起訴,起訴後,法院調解,調解時對方不出庭
第一審中開一次庭,第二次通知出庭
對方於出庭前一星期撤銷又撤銷民事訴訟
請問:
1、我該如何請求賠償?
2、在什麼情況下無須舉證條文?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對於假扣押造成損害,而請求賠償的情形,原則上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本案敗訴而證明有損害
之情形(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請求損害賠償);一種是假扣押自始不當而撤銷或類似之情形,不過也要
證明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
二、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
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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