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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債務問題


SOOO 發問於 2008-08-20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債務擔保人兒子繼承問題

若生前或生後繼承到擔保人債務

對方債主找不到,是否能不歸還?

目前有法條依據嗎?

是否有分生前或生後繼承到擔保人債務的分別?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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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不管被繼承人之生前或生後,所謂擔保應指保證人責任,在生前發生保證責任,表示繼承時當然
發生特定主債權人保證債務被繼承;所謂生後,指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保證責任債務未發生,但
是保證責任已被繼承,只要主債務人有一天未清償時,繼承人就要負該保證之清償責任。
二、對方債主未找到,當然人家就不會來要債,但是繼承債務仍然存在的。
三、其次,關於子女繼承,除了拋棄繼承外,尚有后分以下幾種情形,可以不負擔債務。
依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一之一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
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之二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
責任之 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
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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