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15年前因公司房屋後面有增建(違建)
與樓上住戶發生法律訴訟
後來在雙方律師見證下達成和解
本人同意每月多支付大樓管理費1500元為和解的條件
在此條件下對方也不能再提出任何法律的訴訟
數年來本人按時支付此管理費
但現在對方單方面要求多支付此費用
我想請問三個問題
第一:本人没有違反任何和解的條件下,對方是否可以再重新提出任何法律的訴訟?
第二:對方單方要求多支付此費用,本人是否可以拒繳多出來的費用?
第三:現在本人因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以保護自己?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原則上,和解契約就是各退一步達成無爭議的新的法律事實狀態,因此,在沒有新的條件下,
是不 會有新的爭議,既無爭議就不會有訴訟的問題。
二、和解契約的相對人,在和解契約的雙方均履行權利義務的情形下,應不能超出原本和解契約所未約
定的條件加以主張。
三、因台端所述是違建情形,所以對方是否無理提出訴訟,不是您能控制的。但是管委會的態度,您應
該加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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