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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約解約


蔡OO 發問於 2008-08-20 | | 傳統製造業

Q: 本公司租賃廠房訂有合約,因故需提前終止合約。
根據合約違約罰則: 雙方於本契約未到期前終止租約則違約方應賠償對方、以貳個月租金計算之違約金。
本公司因此通知出租人2個月後租約中止。本公司可否要求違約金抵付2個月租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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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的主張怪怪的,因為依照來文,不管於何時終止租約,均需於終止時,賠償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違約金。換句話說,貴公司通知出租人二個月後終止,則這二個月內,租金照付,二個月後,租約終止,仍是要賠付違約金,怎麼可能是違約金拿來付二個月的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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