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A公司向本公司預約購買一批商品,有簽買賣合約書
上頭約定本公司需『代為保管商品,於買方指定交貨日期出貨』
但公司合約未簽訂履行期限
而A公司在簽約後,經過9個月都不履行合約
並以承辦人員已離職為由,對本公司之聯絡不予理會
請問:
1、我們可以要求對方馬上履約,或是解除合約嗎?
2、此情形是否可以求償?應遵循什麼樣的程序呢?
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1、就貴公司的情形,應該催告對方,於合理時間內,履約。
2、應可考慮請求支付價金,因為依照合約,你們需代為保管,則代為保管時應可解為已履行出賣人的義務,自可請求支付價金。當然,若是解除合約較有利,也可以考慮解除合約,但解除後請求的金額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的金額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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