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小妹於日前提出疑問有關於違反商標法出庭事項
目前大檢署已於法庭上決定
本案件以緩處刑一年,且繳交政府或是公益機關二萬元結案
而且對方不提出告訴
但是檢察官有說二萬元是在兩個月之內繳納
請問:
1、我該如何繳交此筆錢?
2、繳完之後該向檢察官提出相關証明嗎?還是只要繳交就好,不必再提出任何證明?
謝謝律師的回覆
A: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所稱緩處刑應係指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內應會指明要您支付一定金額之公庫或公益團體等。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地檢署執行處應會通知您繳納及命您於繳納後陳報繳款收據給地檢署。但為免您繳納逾期,建議您向承辦股詢問緩起訴處分是否確定及後續應備事項。之後並向執行處承辦股詢問應備文件,較為妥適。
以上回覆,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謹上
旭遠法律事務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