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一間小小的進口商,2年前因展覽事宜
我方欲代理甲方公司的機器,想藉由展覽公開展示
但甲方要求我方買下一台機器並保證機器具有八大優點,保證效能
我方買下後,卻發現有許多問題,所列之優點僅有2項符合
不僅有許多瑕疵,且許多東西皆與機械說明書上宣稱的不符
許多受邀前來測試機器的客戶皆敗興而歸
我們向甲方抗議,對方有派員處理,但問題始終沒有解決
前年12月,我方想退機
甲方以不想影響業績為由,請求我方暫緩處理
去年3月,雙方開會,甲方表示將會派員繼續把機械調整好
否則願依合約辦理退機,最後約定期限為2007年6月底
但直至今年7月,機器問題能未能解決
甲方不願意讓我方退機。但合約中明確註明:
「若此機發生問題,甲方無法解決,經雙方協議後,可退換此機。」
請問:
對於這件事件,我方該如何是好?
非常煩惱的小員工 敬上
律師
A:
1.來問所述之買賣契約,若是涉外,必須先決定準據法,依我國法或外國法可能有不同之結論. 又,無論適用哪一國法, 合約條款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或顯失公平(定型化契約時), 原則上都會優先適用.
2.若依我國法,本案契約性質, 有可能是一般買賣()或試驗買賣。若是試驗買賣(民法384~387), 因為須以買受人承認為停止條件, 若機器有瑕疵,則買方有權不承認, 故對買方(貴公司)可能較有利.
3.而若是屬於一般買賣, 則賣方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 亦即,買方得請求(1)減少價金 或(2)解除契約 或(3)請請求損害賠償。若機器確實如同貴公司所稱一再調整均無法解決瑕疵/故障問題, 則似乎已達到可以解除契約之程度.
4.建議貴公司蒐集完整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簽約錢之交涉書信,合約條款,機器交貨時之狀況,機械說明書,受邀測試機器之客戶其測試紀錄, 對賣方之抗議書信,賣方有無派技師調整&調整過程之書面紀錄). 整理後,若貴公司認為尚有完全修復之可能性, 則可發函給賣方限期命其修繕, 否則買方要自己修復並請求賠償修復費 或是退還部分價金. 若認為已無修復之可能性, 且先前已另有書面通知賣方修理而仍無法解決, 則可正式通知解除契約, 請求返還價金. (以上僅是一般性答覆,具體個案須依案情個別評估!)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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