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先生於一月份以房貸方式向銀行借300萬
70萬還轉貸剩餘房貸
其中230萬借朋友兼老闆讓公司周轉
本人及這位朋友為擔保人
朋友表示其房子有一點問題來不急把房貸辦好,希望我們幫忙
他會在半年時間會解決掉,當時我們也沒留下借據或證明他向我們借錢
只有銀行匯款入公司帳戶
事后他游說我先生加入股份,我們沒答應
如今已過限期,我們夫婦都是一般打工族
壓力真的很大,而且他們公司營運有問題已停擺
我先生也被安排到他朋友公司上班!
請問:
1、我現在要如何補救他有跟我們借錢的事實?
2、若是找他會談,偷偷錄音OK嗎?
3、事後自己擬稿、雙方簽字,在法律上承認嗎?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所提及的「銀行匯款入公司帳戶」,是指你們取得貸款後,由你們將部分款項匯入對方公司帳戶的話,至少已經可以證明你們曾經匯入的款項給付給該公司,除非你們與對方公司另有其他業務往來,否則,此項事實已可印證你們借錢給對方的主張。若是在訴訟程序中對方就你們匯入的款項,有其他主張(例如你們曾向他借錢,所以上述匯款是你們把錢還給他等等),就必須由對方去證明他的主張是事實。所以,你們應該可以此項事實,基於民法借貸及不當得利法則,請求對方公司(須先確認當時究竟是個人或公司之借貸)返還該筆款項。
此外,如果對方願意在你們製作的書面簽名承認,或是有其他佐證(或證人)可以證明你們主張的事實,對上開案件,都會有相當程度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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