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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詐欺罪不成可改成侵占罪

詐欺罪不成可改成侵占罪


郭OO 發問於 2006-06-08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大律師您好:
之前曾因金錢提起詐欺告訴,經偵查庭開庭後,被告否認有詐欺事實,只承認私自挪用金錢且占為己有,如果詐欺罪不成立,是否可改成侵占罪告訴?(因刑責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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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被害人提出告訴之效力,以告訴「犯罪事實」為已足,不以所指定之人為限;檢官偵查時,亦不受告訴人所指之刑法上罪名及法律條文之限制。
二、縱認告訴人提出「詐欺」告訴,惟被告自承涉及「侵占」之罪嫌,檢察官仍得依相關事證,以決定被告所涉罪名為何,及是否成立犯罪。
三、如被告確有自白「侵占」之罪,且郭小姐為被害人者,當可具狀,就被告侵占之部分,再為補充理由說明之。
四、如郭小姐並非被害人者,因侵占罪為「公訴罪」,檢察官經偵查後,如認犯行屬實,亦可逕行提起公訴。郭小姐如不放心,就此種情形,亦可具狀補充理由,並向檢察官表示告發之意,以督促檢察官之偵查。

【參考資料】
1.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被害人之告訴權):「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2.刑事訴訟法第240條(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3.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281號刑事判例:「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祇須表示訴究之意思為已足,不以明示其所告訴者為何項罪名為必要。告訴人在偵查中已一再表示要告訴,雖未明示其所告訴之罪名,但依其所陳述之事實,仍無礙於告訴之效力。」
4.司法院院字第1691號解釋:「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雖誤指他人,但犯罪事實既經告訴,對於被獲人犯,應以已經告訴論。」
5.最高法院24年1月23日決議:「關於告訴之效力,不問其是否親告罪,以告訴犯罪事實為已足,不以所指定之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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