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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職卻被有把柄落在老闆手裡(續)


佳O 發問於 2006-06-07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確定犯的是侵占罪,因為布品是我管理的範圍之內。您說雖然和解了有和解書,但仍然可以為刑事追訴。
那就算有和解書也是同無效嗎?還是該如何寫合解書才能有效啊?我真的很擔心,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件事。
難道要過20年我才真正自由嗎?還是說一定要上法院讓法院判刑,我才能解脫?
照您說的:「如果公司不斷以您曾經的過錯來要脅您,您可以搜集公司要脅您的證據,以便於日後在法院上主張權利。」偷錄音不犯法嗎?能當證據嗎?

今天公司律師給我一份協議書
內容如下:
謹就94年5月3日.公司(甲方)與佳琪(乙方)因職務之經管物件遺失所生爭議.達成協議內容如下:
1.甲方同意放棄刑事告訴權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2.乙方需繼續留任於甲方公司,並與甲方另行訂定勞動契約(如附件),作為回饋。
3.本協議自乙方開始執行及與甲方訂定之勞動契約同時生效。
4.本協議雙方如發生爭議應依公正、正義原則,先行溝通,令改訂於附件,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執一份。

那這份協議書有效嗎?還是要加上哪些字才能有效,才是對我有幫助的,謝謝您!

勞動契約
立契約書人公司(甲方)與佳琪(乙方),為穩定人事編排,特訂定本約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願自簽訂本約日起續任於甲方職場三年,本約屆滿,乙方不欲續契約時,應於本約屆滿前30天預告甲方,及乙方所投資經營的項目,甲方擁有優先入股權。
二、工作內容:
1...........(現任工作的內容)
2...........同上
3.甲方臨時交付之執行事項
三.薪資:略
四.有關乙方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之資遣費.補償金.退休金及其他福利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五.乙方未於本約屆滿前離職時.應依本約生效日起之平均月所得.自離職日起算至本約屆滿日止.按月賠償甲方損失.
六.本約未盡事宜.悉依業種習慣及相關法令辦理.


上面這份勞動契約...有一些要求.算是侵權嗎?合法嗎?
如:乙方所投資經營的項目.甲方擁有優先入股權.(已經離職了.還能要求我履行這個項目嗎?就算我任職中.也不行吧?


大律師....我想問一下.現在的我......該如何做才好?可否給我一個如果你是我.你該怎麼辦的回答..
我真的已經為了這件事情..困擾許久...........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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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關於侵占罪部分:
依你的陳述,你所犯者,可能是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所謂之業務侵占罪是屬於公訴罪,亦即受害人無告訴權,縱使受害人願意撤回刑事告訴亦不影響偵查機關之刑事訴追,但通常只要你沒有前科,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通常會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縱然被起訴了,可能也有緩刑、易科罰金的機會。至於業務侵占罪的追訴權期間,依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追溯權的時效期間為十年,需自行為時起算十年,才可免除刑事追訴。至於你是否可能真的犯業務侵占罪,建議你尋找專業人士詢問,以免因自己欠缺相關的法律常識而同意一些顯不合理的事情。
(二)、倘若公司與你談話內容,多屬威嚇口吻,並造成你心理上的恐懼者,將談話內容錄音的非難性並不高,通常不至於構成犯罪。但倘若公司是以合法的手段迫使你同意某些事項,則公司恐怕不太容易成立犯罪。
(三)、關於你與公司另行簽立之契約部分:
1.就工作內容關於-甲方臨時交付之執行事項部分,欠缺明確性,將包括事後甲方可以要求你做與你職務上行為不相關的事項。
2.關於違約金的部分,自離職日起算至本約屆滿日止.按月賠償甲方損失,賠償數額可觀,需要再審慎考慮,是否可請求甲方減少賠償金額。
3.關於甲方可擁有優先入股權部分,約定內容欠缺明確性,可就你的想法再與公司協商,以免日後發生爭議,甚至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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