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於去年底與它人發生車禍,在協調合解時,對方提出先行匯一些款項給與對方,但保險公司產險理賠員表示,尚未達成和解時,如本人私下匯款給與對方,保險公司不予承認,故本人就不與理會,今年5月份已跟對方,透過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並賠償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但本人於今年六月六日誤轉帳新臺幣貳萬元整於對方帳戶,經電話催討,對方不願意歸還。
請問:本人是否可告對方侵占?本人可提供轉帳證明單據,作為證據。
請告知本人處理方式,感激不盡。
A:
陳先生:您好!
和解後如誤匯超出和解金額之款項給對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該超過之部分,如對方不還,得以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因該款性質上不屬於刑法侵占罪所謂「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範圍.應無該條侵占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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