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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代理人與被告人之權利、義務


巨OOO 發問於 2008-07-29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1.民事法院傳票(代理人)有何權利、義務,不出席須負何法律責任?
2.民事法院傳票(被告人)有何權利、義務,不出席須負何法律責任?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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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來問應是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何權利義務)
(1) 請詳閱民事法院之開庭通知書, 若其上之被告係記載"OO公司",則原則上僅有公司才是被告.此時, 法定代理人若未代表公司出庭, 也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 則公司可能遭受一造辯論之敗訴判決。但法定代理人本身並無罰款問題。
(2) 例外情形是, 若法院認有些事實只有法定代理人才清楚, 而傳喚法定代理人作證或提出某些文件時, 他沒有正當理由卻不出庭也不提出文件, 此時, 法院有可能處以NT$3萬元以下之罰鍰.
(3) 若其上一併記載 諸如"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之字樣, 則法定代理人也是被告之一. 而身為"被告"者不出庭, 其結果就如前述第(1)項.
(4)被告在民事訴訟程序,有權為答辯/具狀/出庭/聲請調查證據/提出異議/上訴/抗告等訴訟行為. 而被告之義務大致上有: 依對造聲請或法院命令為說明或提出文書, 舉出有利於己之證據。不過,由於民事訴訟基本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因此,被告若不願採取任何訴訟行為,通常僅是承擔自己敗訴之結果(除非是前述第(2)項情形)而已。
(以上僅供一般性參考,具體個案須依實際案情認定)
黃維倫律師(02)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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