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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8-07-25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我與友人合資開設音樂教室,主要由友人經營
我僅為出資者角色,目前教室並未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我們雙方僅有立一合夥契約
(約中有限定再規定期限前要求退股需賠償之條款)
現因經營有問題,互相有意見
且我多次要求看帳都被對方搪塞,故心生退股念頭


請問:
我該如何退股?可以用寄存證信函的方式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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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您所述情形,是屬於退夥,不是解散。
二、依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第一項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二項: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第三項: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因此,請參考上述規定內容辦理。
三、退夥人金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條有所規定。
四、因此,您得以合夥契約約定內容,寄發存證信函給合夥人,表示退夥意思,再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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