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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金額欄位是否手寫才生效


阿O 發問於 2006-06-05 | |

Q: 大律師您好:
有本票問題想請教
我有個朋友以電腦繕打的方式,給了我一份本票,叫我在簽名處及發票日欄處做填寫
然後那份本票的金額欄及付款地欄都已經以電腦打字好.
請問:
在該本票的金額欄及付款地欄,對方已經用電腦打好,這樣那張本票我簽名下去是否就會有效?還是說在金額欄及付款地欄一定要我手寫才有效?
謝謝!

瀏覽人數:8006
黃儁怡

律師

善名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票據法第120條第一項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因此基本上,只要具有這些要件(或是同條第二到第五項,雖然欠缺該要件,但由法律擬制之, 請參考後附之法條), 就是票據法上所稱之本票, 經過發票人簽名後, 即具有本票之效力 。不因其內容作成方式是由手寫或是電腦繕打而有所不同。 是故 , 台端在該票據上完成簽名後, 本票即告作成, 台端必須負發票人之責。


黃儁怡律師事務所 黃儁怡律師
參考法條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 發票地。
六 發票年、月、日。
七 付款地。
八 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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