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跟我們公司合作的一間大陸廠商
委託大陸的律師事務所寄了一份律師函
要我們公司馬上履行合約義務,否則就跟我們公司進行介裁
由於是兩岸之間的控告行為,不知這份律師函是否具法律效益?
(主要細節是因為我們委託在大陸的廠商加工一批貨,並有簽屬合約,但該批貨加工後有問題,有問題的貨又重新再加工一次了,但仍有問題,所以我們公司遲遲未付款予該廠商,現該大陸廠商委託大陸律師事務所寄了一份律師函給我們公司,要求我們要馬上付款否則就要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進行仲裁,並由我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及相關費用。)
請問:1.這份律師函是否具正式的法律效益?
2.我們公司應該如何做處理?
麻煩代為解答並給予建議,謝謝!
A:
您好:
一般的律師函是有催告的效果而已,除非雙方事前有合約事前約定好:收了律師函或任何書面通知無異議則視為同意等約款,否則律師函並沒有強迫您一定要照著一定如何作的效力。因此, 貴司可以回覆律師函表示立場或異議,如要仲裁,也是要合約事前有約定或 貴司的同意,才可以進行, 貴司如不同意仲裁,也可以回函表示不同意,如 貴司在台灣,在大陸仲裁對 貴司可能比較不利,特此提醒。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www.omniservice.com.tw
wchern@omniservice.com.tw
律師
A:
依貴公司所述情形,宜補充注意下列事項:
1.檢視雙方本次交易有無簽訂正式合同? 或僅有purchase order/proforma inv./invoice而已? 然後, 請再檢視有無記載諸如"(1)本合同所生糾紛應提付XX協會仲裁"或 (2)"由本合同所生糾紛約定由上海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之字句? 若有(1), 則構成仲裁協議, 就會如同該大陸律師所言, 對方有權將本案糾紛提付仲裁. 若僅有(2)或都沒有記載, 則受託方可能仍有權在大陸對貴公司向法院起訴。
2.貴公司先前似乎告知物品或工作有瑕疵, 並要求改善, 但對方仍無法達到貴公司要求之品質。既然對方已正式發函要求付款,建議貴公司也正式發函回應,函中敘明對方所提供物品/工作之品質有哪些具體瑕疵 /何時要求改善/對方仍達不到要求等事實,並敘明保留將來對對方之求償權(如果現階段已可確認公司有受損害及數額,則回函時可一併請求)。
3.此外,建議共公司預先蒐集雙方往來文件/品質檢測報告/invoice...... 等一切有利於貴公司之資料,預先作日後抗辯或追償款項之準備,以保障貴公司權益。〔以上僅為一般性回覆,具體個案之認定應依進一步之資料及事實〕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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