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們與大陸加工廠(簡稱A)有法律上的問題
內容如下:
我們有一批貨在A工廠,委託A代為加工生產
但是因為這批貨經過多次重工仍無法確認貨的品質
所以我們暫不支付此筆貨款給A
待A解決問題之後,我們就支付貨款
但A以我們違反合同約定,原應以等值晶片作為擔保否則貨款預付
但我們在A已無等值晶片作為擔保(目前已結束代工關係)
所以A要求我們支付此筆貨款
目前A委託律師交由中國國際貿易經濟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進行仲裁
要求由我們承擔違約責任及相關費用
請問:
1、我們目前應該如何處理?
2、A這樣做對我們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3、我們是否要請大陸律師代為處理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提起仲裁的前題,要 貴司也同意仲裁,如 貴司在台灣,在大陸仲裁對 貴司並不見得有利,如真同意在大陸仲裁,針對對方的請求, 貴司應舉證瑕疵存在及無法補正之事實,將之前往來函件及瑕疵樣本或照片多所保留,日後可能還會進行鑑定,以確認是否是對方違約。如 貴司已與對方在大陸進行仲裁,日後該等仲裁可經由一定程序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而在台灣執行。因此,如 貴司已同意與對方在大陸進行仲裁,建議聘請大陸當地的律師加以協助,對 貴司較有保障。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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