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本人於97/06/24經仲介購買一間中古屋並簽約.約定簽約後作氯離子含量檢測,因該建築物於78年完工,所以約定以中央標準局於83年公怖標準為0.6kg/m3為解約條件,但中央標準局於87年修定標準為0.3kg/m3,該房屋兩次氯離子含量檢測皆在0.3~0.6間未達解約條件,目前尚未交屋,如果主張以簽約時的最新標準0.3kg/m3提出物有瑕疵,訴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是否有勝算?
2.目前已向消保官提出減少價金之申訴,協調會於97/07/30,最後交屋日期為97/08/06,後續完稅款及銀行對保和交屋動作是否繼續?
若不完成銀行對保和交屋動作等待協調結果是否會構成違約?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1、如果契約已明定以83年為標準,則事後您要改以最新之標準,恐怕與契約的文義有別。
2、一般來說,買受人有依契約給付價金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而未依約給付價金,恐怕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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