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為創始股東,且佔公司總股數之10%
雖為董事及任職經理職務,卻無決策的權力
我們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因長期虧損
且公司負責人將自己之房子抵押借款
保證人為負責人之妻子,因不甘接受虧損
有意將公司之存貨(大約等於貸款金額,約為股本之一半)
因我的要求股權轉移,而要我接受等比例投資股份之金額賠償虧損
此項存貨為負責人要求引進之產品
現今公司之內帳股東權益已為負值
已於一個多月前提出股權轉移之要求
然負責人卻慢條斯理處理,因擔心公司持續虧損
請問:
1:我是否可先已存證信函提出董事職位之辭職還是直接以董事名義稱聲請法院裁定解散或宣告破產之義務?
2:公司之負債有那些是董事該負責的,最大債務值是否為股本之10%?
3:公司負責人有意將公司之存貨要求我接受等比例投資股份之金額賠償虧損是否合理?
謝謝您的解答,感激不盡!
敬祝一切順利平安!感謝主!
律師
A:
問題二答覆:公司若有積欠政府稅捐或董事當公司負債之保證人,則債務都是會一直跟隨董事,不限於你所投資之股本
問題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投入的資本,供公司營運使用,公司若產生虧損,對於股東而言屬於股票價值縮小、無法取得股利,並不會另外再要求股東拿出金錢補足虧損,除非公司要增資,原股東則有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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