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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8-07-15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是營造業工程承包商
有一個工程,但目前我有合約問題.
關係為業主A委請廠商B承作建築工程
B將工程轉包給C,由C分包給小包商(D,D1,D2...)實際施作
B在合約初期收取C工程金,確認C的工作權後遲遲不付每期工程款
C也無法再支付給D....
此時B以C無法完工故解約,但前欠工程款一樣未付
C同意監督付款,由B付給D,D將發票改開給B
此時B將C完工工作向A領取工程款後
要求以合約計價,但此時問題產生


合約問題
1.當初所簽為完成全部工程的合約.並未有僅完成基礎之合約.
2.總工程共1300T鋼筋.
3.標單項目為
項目 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編碼(備註)
(1) 鋼筋 1300T @20 0331024105
(2) 基礎(含混凝土,鋼筋,等) 6000* @6000 0792101041
4.故B以(2)已含鋼筋項目,故不支付(1)鋼筋項目.
5.編碼(備註)為該工項成本分析,有將該品項應有之所含項目清楚說明.


想請教:
1.B廠商在合約上,可以將C所施作而對A請款支付D後,將所有C的成本及利潤歸B所有嗎?
2.C究竟應作何動作,方可向B取得已施作全部工程款?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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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一般來說,監督付款制度乃指由業主介入承包廠商與分包廠商間之請款關係,用以協調工程之進行,即將原來應由業主給付承包廠商工程款,再由承包廠商給付予分包廠商工程款之流程,為期避免承包廠商將受領之工程款流用他處,致影響系爭工程之順利進行,乃在經三方同意之下,縮短為於承包廠商向業主提出請求後,業主得逕給付予分包廠商,至於原契約之主體並未因此變更,是就分包廠商之法律地位而言,分包廠商並不因此與業主產生契約關係,成為契約當事人,其法律性質應僅係「縮短給付」之約定,是依法分包廠商尚不因業主允諾監督付款而因此取得直接請求權。
因此,若是此種監督付款,則原來bc之間的契約仍屬存在,b應給付予d..之工程款扣除後,如尚有應給付予c之工程款,依契約本即應給付。
2、c若有正理理由向b請求,可提出訴訟解決,於此之間宜先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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