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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和解協議書內容的疑問

和解協議書內容的疑問


李OO 發問於 2008-07-10 | | 資訊科技業

Q: 四、 乙方交付程式碼與甲方後,六個月內皆需提供甲方上開遊戲程式原始碼之撰寫邏輯與結構諮詢協助,以維護甲方後續維護及開發保障。
六、 若於簽約後六個月內,發現乙方於交付的程式原始碼中含有惡意破壞或竄改之程式片段,足以影響該程式之正常運作,且該程式片段無法被判斷為Bug並造成甲方損害時,乙方須無條件賠償本協議之款項新台幣五萬元及賠償甲方之損失。

本人是乙方
問題一:第四條條款的協助範圍及內容應該如何確定,例如六個月內乙方只以電話口題提供若干修改要點是否就算達到協助?
問題二:若違反第四條,本份協議是否就作癈或有什麼後果?
問題三:假設在修改期間將某些功能先行刪除,還未回復這些功能就將原始碼交付;這樣是否會違反第六條的完整交付或惡意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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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就契約文義上來看,個人認為,只要與「原始碼之撰寫邏輯與結構」有關之事項,均屬之。且未約定形式,故就算以口頭,亦屬之。
2、若違反第四條,當然屬於債務不覆行,若有造成對方的損害,就要負賠償之責。
3、第六條之爭議,應該著重在是否有「惡意」,另第六條好像沒有「完整交付」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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