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客戶A公司是台灣母公司
客戶B公司是大陸分公司
當初我們跟A公司是在台灣交易,然後貨送B公司
後來B公司興建完成後,我司改以我司的大陸分公司與B公司直接境外交易
我們都沒有簽訂任何合約,付款方式是月結
本來交易兩年多帳款都無問題
後來去年年底B公司被其客戶倒帳,以致貨款無法付給我們
現在B公司已被大陸村委接收查封
因為A公司跟B公司的負責人都是同一位
請教律師:
1、我們是否可以直接跟A公司追討帳款?
2、若直接寄存證信函行的通嗎? 還是有別的方法呢?
以上還請麻煩撥冗回答,謝謝~~
A:
您好:
原則上,公司間的交易,只有與直接交易對象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其相關母公司並不當然會連帶負責,即使他的負責人都一樣也不當然有連帶責任,除非有任何文件或行為可以解釋母公司或他的負責人有背書或是簽約的當事人之一才有可能會一起負責,但從你的描述看來,好像沒有這樣的狀況,也就是沒有被解釋母公司或負責人應連帶負責的事證。
但你們公司還是可以發函催告子公司及其負責人出面解決,並副本給母公司,嘗試尋求管道,追討貨款。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來電賜教。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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