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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要如何要求賠償


龔OO 發問於 2006-06-04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車禍發生日期:2006.01.10
車道:兩線道(一往南一往北)路口三公尺是雙黃線,接下來是黃虛線。
車種:雙方都是騎機車

事情經過:
我在我的車道往南(往南車道上沒什麼車),她在往北的車道上(車道上滿是汽車、機車)。路口號誌由紅燈轉綠燈。我續往南行;肇事者鑽行在一輛接一輛汽車間的車縫所以呈東西向(與正常車道垂直)朝南行車道失控橫向衝撞過來,撞擊到我後輪車尾部份,導致我摔倒滑行。撞倒、滑行的地點皆已是“黃虛線”位置。

受傷情況:
肇事者:即時跳車站立馬路上,毫髮未傷。
我:膝、踝、肘多處擦傷。最嚴重的部份是腳踝軟組織壞死,進行「清創」、「植皮」手術共兩次。目前走路只能慢慢走,看得出來還無法正常,傷口目前穿戴高壓護套以防止肉芽組織不斷繼續增生,預計需穿戴1.5~2年。

目前情況:
肇事者於我住院期間曾由媽媽陪同來探視過,但爾後無聲無息、不聞不問,完全沒有說賠償的事。我於能自理生活後,已申請兩次市府調委會進行調解,但皆因雙方認知差距過大,無法達成共識,皆無達成和解。後又向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交通事故原因研判分析結果」,發現內容與事發實際情況多所出入、大不相同,合理懷疑其運用關係,逃避肇事責任。

問:
1.現在想提出「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該如何著手?
2.起訴狀該如何擬定?
3.如何找公正、不走後門的檢察官遞狀?
4.檢察官開偵查庭時,我可否要求「車鑑會」的報告需經當事人確認與事實相符,再行開始偵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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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由於本件所牽涉的刑案部分,主要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重傷害)罪,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該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你必須在案發後六個月內向檢方提出告訴,如果時間超過了,刑事部分無法提出合法告訴,若要請求賠償,就必須自行負擔訴訟費用,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無法提出你所謂的附帶民事訴訟.反之,如果你在六個月之內合法告訴,並經檢察官起訴後,你就可以在起訴後向刑事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如果案件還在偵查中,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詳細程序,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的規定.
2.至於起訴狀的撰擬,已經是可以著書說明的議題,所以我不可能在這裡以簡短的文字加以說明,但你可以參考坊間車禍案件的起訴案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以下的規定試著撰寫.
3.不論你是在警察局制作告訴筆錄,還是直接在地檢察按鈴申告,案件會由哪檢察官承辦,都是由地檢署依照內部事務規則加以分配,當事人是沒有權利選擇要由哪位檢察官承辦自己的案件的.
4.如果只是經過地區鑑定,可以再向檢察官聲請再將全案送省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在聲請同時,也可以要求檢察官請省鑑定會通知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但是,在此之前,建議你可以自己把案件經過先行作成書面,指出原鑑定不合常理之處,提供給檢察官參考,也可以在將來提供給省鑑定委員會參考.


參考法條:
刑法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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