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幫A作保車貸,但A不但不繳車貸反而把車子給B用
B有繳過幾次,後來就都不繳了
我己替她們先繳了10萬元,因其他因素己上法院告A與B詐欺 ,
現在己進入偵察庭,但A三次開庭都没有出庭
B說車子她在用
我想請問:
1、A與B己損害了我的權益,我可用什麼理由跟法官說或可用什麼理由再加條文提告A與b?
2、一般幾次没有出庭會被通緝?
盼覆 謝謝!
A: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
一、如果A一開始不是因為故意不繳納車貸而讓您替他作保,僅是因為購車後,其經濟能力陷於困難,而無法償還車貸者,原則上,這件應屬於單純的民事糾紛,不過您還是可以民法相關權利要回您所繳納的費用。
二、通常被告如一次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者,依法即可聲請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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