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在公司當財務,也是公司的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我堂哥),我們公司是賣美髮產品的,本身也有開美容院,
當初為了跳避稅責,使用很多人頭當負責人也開立甲.乙存帳戶,公司為了要週轉開立人頭戶的支票去跟銀行.租賃公司.民間金主轉現(票是財務室自己開立),人頭戶並不知道,最近公司跟人頭戶的支票都跳票了,人頭戶說要告公司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開立支票,使他們信用受損,我想問這樣財務要負什麼法律責任,還有我是公司名義負責人,我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希望您可以儘快回覆我,謝謝!
A:
您好,
如果人頭戶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申請支票,則涉及相關偽造文書的責任,不可不慎重處理。
至於你是當人頭負責人,法律上仍是負責人,相關債務仍需負清償責任。且若人頭戶間之問題未能妥善解決,你應該也需要負共犯之責。
惟由於所謂人頭戶之間的實際情形為何?來文並不清楚,就請拿著資料與律師面談比較清楚。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