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兩位同事(為公務人員)的轎車依規定停在學校所劃定停車格內
97年5月29日中午13:00接到學校事務組電話表示被倒下的榕樹壓到損毀
隨即拍照存證,兩車並分別至各自之維修廠取得估價單
惟經學校事務組先行附照片陳述事實簽請准予由學校「全數補償」
經簽會兩位受害同仁,表示希望能補助維修天數之上下班計程車費
並經會計室簽注意見
「本案所請補償金,因預算不得編列,學校經費無法支應。」陳核至主任秘書
經與校長討論後,決定不予受理
無任何批示即退回事務組承辦人轉知我的其中一位同事。
本案我與同事討論是否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並上網蒐集台灣地區那些縣市有賠償事實之資料
另外也上中央氣象局網站取得當日中午前學校所在地區之雨量及風速
雨量小於0.5mm,風速依浦福風級為輕風 slight breeze
(人面感覺有風,樹葉搖動,普通之風標轉動。)
我想請問的是:
1、公立大學內的樹木是否屬國家賠償法之「公有公共設施」?
2、本案樹木之倒塌,依當日之雨量及風速,及榕樹之深根、抗風性,本案樹木之倒塌壓毀車輛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請求賠償?我與同事討論不認為當日係屬天災所致?
3、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2項,「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國立大學是否應編列該項預算,或是該編在「各級政府」中的那一個層級,教育部還是學校所在地的縣市政府?
4、在我的同事尚未依國家賠償法於兩年間請求賠償時,學校是否得以「因預算不得編列,學校經費無法支應。」拒絕主動賠償,承前條,學校未編預算是否涉及瀆職?
5、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2條「各級機關應指派法制(務)或熟諳法律人員,承辦國家賠償義務」,此處各級機關是否包含國立大學?
6、因同事均為公務人員,如提出賠償,顯然有如小蝦米對大鯨魚,如提出,該依國家賠償法還是走行政訴訟法較適宜?賠償成立的可行性有多大?
7、除估價單之車輛損壞賠償外,當事人得否提出如前述之上下班往返計程車費?另協議不成,進入司法程序,尚可請求何種賠償,如精神賠償、律師費、訴訟費等?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1、行道路實務上均認為是公有公共設施,故文中所提之樹,亦應屬之。
2、要先了解樹倒的原因,才是判斷的重點。但一般來說,既無天災之情形,法院應會認定為管理之過失。
3、請求國賠無需考慮。
4、個人意見,不會構成瀆職。但法院判賠,也不會考慮有沒有預算,只要法院判賠,還是可以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5、國立大學是屬於機關。
6、本件應該是屬於國家賠償事件,屬於民事案件。
7、計程車費、訴訟費可以,,如精神賠償、律師費不行,但第三審律師費則例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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