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刑事案件裡,高等法院上訴到最高法院時
最高法院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及401條判決
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更一審判決後,判決書最後有寫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然後第二次上訴到最高法院時
最高法院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駁回上訴
但是判決書內容並沒有提到 "如不服本判決" 或 "全案定讞"
但是現在已經有判決違背法令等相關證物
請問:還可以再上訴最高法院嗎?
感謝您!
律師
A:
你好:
因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表示巳全案定讞,無法再上訴最高法院,如你現在仍有判決違背法令等相關證物, 還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或依同法第420條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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