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手搖飲料的加盟商,目前經營約一年半,一年半間當初總公司口頭約定每個禮拜四、五、六、日 訂貨寄出,星期一、二、三送達,每次大量叫貨約10斤至20斤左右,卻來3至5斤的量,不定時的訂貨日與送達日超過一個禮拜,造成店家長期,在銷售上常常供應不足,目前我與另一個共同加盟商也遇到這樣的...
有限公司廠商負責人過世,為一人股東,公司預計會解散,支付該公司的款項若公司無銀行帳戶,該如何支付不會有法律問題,若有銀行帳戶在停業期間支付至公司銀行帳戶是否衍生其它問題
如 發票上顯示的公司統編與抬頭名稱與現階段公司名稱不同(使用前公司的統編抬頭),請問是否合理可行?若不可行,是否會有相關的罰則?
律師你好目前與人合夥開了一間餐廳營業登記餐飲有限公司目前因為理念不合,我想直接放棄我個人的的股份,直接離職,是可以的嗎?
律師們好:依照公司法第 128 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想請問:發起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具備股東身份(必須出資持股)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