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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使用舊公司的統編抬頭名稱


POOOOOOO 發問於 2021-08-11 | 屏東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如 發票上顯示的公司統編與抬頭名稱與現階段公司名稱不同(使用前公司的統編抬頭),請問是否合理可行?若不可行,是否會有相關的罰則?

公司財稅商事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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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OOOOOOO,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一、查公司的統一編號猶如自然人(個人)的身分證字號,都是作為判斷是否同一公司或同一自然人(個人)之依據,若記載公司的統一編號不同,就是不同的公司。至於公司名稱不同,並非當然就是不同公司,仍須以統一編號是否相同,以為判斷,合先敘明。
二、查統一發票,既是作為交易之憑證,亦是國稅局核課營業稅之依據,如交易之公司開具統一發票上載不同公司、不同統一編號,充其量,或是作為節稅使用,或是市招登記不同,而以統一發票上載之公司作為交易之對象,並不影響交易事實及核課營稅稅之認定,尚無不可。
三、本律師件單回答如上,如有疑義,歡迎來電討論。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林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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