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廠商負責人過世,為一人股東,公司預計會解散,支付該公司的款項若公司無銀行帳戶,該如何支付不會有法律問題,若有銀行帳戶在停業期間支付至公司銀行帳戶是否衍生其它問題
A:
潘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ˊ下:
一、查公司與負責人屬於不同權利主體,若一人公司負責人過世,公司本應繼續存在而不受影響,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該負責人所有出資額而成為公司股東。若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而成為公司股東後,擬解散該公司,應由全體股東決議解散,方能進行後續事宜。另外,如公司停業超過六個月以上,得由主關機關命令解散,或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以裁定解散公司。
二、不論決議解散,抑或命令解散,還是裁定解散,都必須進行清算程序,也就是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剩餘財產與應得者,才能辦理解散登記。惟公司辦理清算程序,屬於法院監督事項,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三、就本案例言之,如該支付公司的款項,因該公司沒有銀行帳戶而由股東私人帳戶受領或由股東私人收受現金,仍應將之視為公司收入,以列入清算範圍,縱公司僅是辦理停業而尚未解散,亦應將之列入公司營收,方無侵占公司款項問題。
四、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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