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特休 我公司是到職日 計算 2019/08/01到職2021/08/01剛好滿兩年10日特休我知道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20天前告知離職請問要是我到2021/08/31離職我新的特休可否這個月休完 還是有比例使用問題 還是就全數
在雙方都和平調解下,又說我欠幹,而我並沒對他們做任何的語言攻擊..等等,然而之後又說,「嘴沒素質的人,講這些剛剛好」,這令我覺得權益受到損害,為甚麼都道歉完,也同意我道歉了,還要這樣說我呢?是否能提告,如能提告屬於那種罪刑?
外面找了一間疑似非法的代辦公司,簽署合約約在外面,對方宣稱因為智慧財產權只簽一份公司留存,而且上面只有我方(甲方)簽名,請問這份合約具有效力嗎?當下因為急需用錢,在慌張之下所以就簽署了,後來發現對方索取撥款金額之三成為代辦費用,請問是否涉嫌重利罪?
請問一下未經本人同意,機關同體擅自拿本人名字打廣告,觸犯何種法律呢 若要提告請問一下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條文 供我寫請未方撤銷書 感謝您的解答
因為上個月連環車禍 我們責任保險賠償前方的車 初判表已經出來 對方人無傷 只有車子後面有傷對方私下傳訊息要求 車送修 租了代步車 一天1800*4天的錢(有收據但未提供必要租車的證據)又要求四人 一人2400 總共9600過運紅包 這樣合理嗎?(完全沒有跟我們說他要租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