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下未經本人同意,機關同體擅自拿本人名字打廣告,觸犯何種法律呢 若要提告請問一下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條文 供我寫請未方撤銷書 感謝您的解答
A:
您好:
本人名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確實為個人資料之一環,若他人未經同意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則依您所謂的機關團體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雖有些微條文適用差異,但不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若在不適當的情況下公布您的個人資料,並造成您的損害,原則上得依個資法請求損害賠償或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另外該機關團體所播放之廣告若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亦得視情況提告誹謗罪及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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