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1年4月19日發布內容)
案例主題:
A公司為一家民國80年間就開始經營家具零售業的公司。其負責人甲的兒子乙,從小就跟著爸爸學習經營家具零售業,成年後希望自立門戶,於是在110年自行設立登記一家B公司,並以B公司名稱註冊商標。B公司開始營業後,乙希望強調其家族在家具零售業的經驗,因此對外廣告「B公司具有深耕家具零售業30年經驗」、「B公司品牌是立足30年的權威品牌」。沒想到居然被同業檢舉廣告不實而被裁罰。B公司的廣告出了什麼問題呢?
說明分析:
本次的案例主要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的規定。該條文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廣告的內容可能引起消費者有錯誤的認知或決定,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2條,主管機關就有權進行新臺幣5萬元以上的裁處。
以下介紹業界常見的廣告不實案例。
案例一:標示「僅供參考」並非免責金牌
常有業者認為,不論廣告內容如何,只要在內容中記載「僅供參考,詳情以實品為準」等類似文字,就不用擔心會有廣告不實的責任。
事實上早在民國83年間,主管機關即已經明文函釋「不得以已於廣告或契約上載明該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而主張免責。」(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83年4月16日公參字第2266號函)
實務上即曾有建商主張,其提供給消費者的圖說有記載「僅供參考,悉以買賣契約書附圖所載為準」的文字,因此沒有廣告不實的問題,而仍然遭主管機關裁處(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110003號)。
基於上述,提醒業者勿以為於廣告中標示「僅供參考」就可免責,仍要確認廣告內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相同的。
案例二:以不成比例、不明顯的方式聲明事實,也可能是廣告不實
實務上曾有維修業者為吸引消費者,在廣告上明顯處刊載原廠名稱,但使用極小字體於不明顯的方式標示「本公司並非原廠」。主管機關認為,上述聲明使用極小字體且不明顯,消費者很難注意及辨別,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業者與原廠有合作關係,因此裁處業者新臺幣5萬元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110028號)。
因此,提醒業者要以「相當比例」字體並於「明顯處」標明澄清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記載,以免遭罰廣告不實。
案例三:認證過期仍於廣告中標明有經過認證,也是廣告不實
常有業者在銷售家電類商品時,會於廣告上刊載商品獲得哪些認證,然而事實上該等認證有效期限已經屆滿。實務上曾有業者尚未重新取得新的認證,卻仍在廣告上使用獲得認證的文字,主管機關認為「鑑於家電商品是否獲有我國節能標章認證為影響消費者作成該類商品交易決定之重要參考因素,核屬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而裁處業者10萬元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111009號)。
因此,提醒業者應時時依照商品或服務的最新狀態,更新廣告內容,特別是有時效性的記載文字,在刊登廣告時要特別留意。
小結
關於與事業或品牌存續期間的廣告,主管機關曾有見解認為「社會通念對歷史悠久事業或品牌之商品或服務品質,具有較正面之聯想,故事業或品牌存續期間之長短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其銷售商品或服務品質之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0080號處分書)。
基於上述,既然B公司與A公司是不同主體,雖然兩家公司負責人彼此為父子關係,B公司廣告宣稱的存續期間,仍然必須與B公司或B公司品牌客觀上的存續期間相符,否則會因廣告不實遭裁罰。
Tips:
1. 業者進行廣告應確認內容均與事實相符,有任何可能誤導消費者的記載,都要以明顯方式說明清楚,並時時依商品服務的最新狀態更新廣告內容。
2.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