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參議院(Senate)在2019年7月11日通過新法令,成為歐盟第一個徵收「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 DST)的國家。此外,英國也預計自2020年起就相當規模的網路社交平台、網路搜尋引擎及網購等業者境內收入課徵DST,西班牙也正在研擬以線上廣告服務業者為主要標的DST法案。
「數位服務稅」將按在法國提供數位服務所產生營業收入課徵3%,且從2019年1月1日起追溯適用,法國政府預期新法能為國家帶來超過4億歐元的額外稅收。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指出,「數位服務稅」將廣泛影響透過提供數位服務給法國使用者而在法國賺取獲利的大型跨國集團,無論該集團總部及重要營運據點是否在法國境內。雖然法國「數位服務稅」對台商影響可能較為有限,但屬於網際網路、數位服務等產業,並以海外使用者為重要收入來源之台灣公司,應密切關注相關法令變動,以即時因應國際稅務改革趨勢。
法國徵收數位服務稅初步估計,將有大約30個數位服務業者受到新法令的影響,其中以美國業者居多,對蓬勃發展的數位服務業將帶來重大衝擊,包括蘋果(Apple)、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亞馬遜(Amazon)等跨國集團。另外中國、德國、西班牙及英國業者也受到影響,法國則有一家線上廣告公司Criteo落入「數位服務稅」範圍。
新法令通過引起美國強力反彈,美國政府認為「數位服務稅」對美國企業顯著不公,美國貿易代表Robert Lighthizer表示,美國已啟動Section 301調查,以評估法國「數位服務稅」對於美國相關產業的影響。蘇宥人指出,若美國在調查中認定「數位服務稅」屬不合理和/或歧視性政策,並且阻礙美國企業之正常商業活動,美國有權對法國產品實施懲罰性關稅措施。
在2010年代,Apple、Google、Amazon等科技巨頭透過各種無經濟實質之安排降低有效稅率的新聞爆發後,無論是OECD、歐盟等國際組織,還是個別國家的政府部門或立法單位,均在研擬如何使營業模式與一般企業截然不同的數位服務業者繳納合理之稅負。根據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研究,一般企業在歐盟之平均稅負大約為23%,但網際網路業者則只有8%至9%。
面臨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對各國稅收的衝擊,各國財政部門與立法單位及許多國際組織,均針對數位經濟的課稅權有進一步探討並逐步立法。除法國外,英國也預計自2020年起就相當規模之網路社交平台、網路搜尋引擎及網購等業者之境內收入課徵DST,西班牙也正在研擬以線上廣告服務業者為主要標的之DST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