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承包一個政府的工程,因為工期問題及變更命令發生一些爭議,雙方無法解決。合約當中沒有仲裁條款,又聽說工程案件到法院去會拖很久才能解決,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快一點解決這些爭議?
政府採購案件(包括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若廠商與機關有爭議時,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採購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調解。如果是廠商提出調解申請時,機關不可以拒絕調解。雙方當事人若接受調解方案,則調解成立,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由申訴會調解的優點是費用較為低廉。第二個優點是所需時間較短。依政府採購法,對於履約爭議,申訴會必須於收到調解申請書後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缺點是若有任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申訴會提出的調解方案,則調解不成立,反而造成時間的拖延。故廠商應視個案情形評估是否向申訴會申請調解,以免造成時間及程序之浪費。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趙梅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