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的愛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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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的愛恨情仇


最近一連串工程弊案:台電六輸計畫弊案、桃園縣監視器弊案、新竹市三眷村新建工程、台南市警政大樓新建工程、中正機場第一航廈防水工程,都是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據報載,這些工程弊案中,多有主辦機關人員涉嫌洩露評選委員名單給特定廠商,廠商再以種種方式行賄評選委員的情事。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依稽察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案只能用最低價決標,也就是由投標的合格廠商中,價格最低者得標。以最低價者決標,固然可以使政府以最低的價格採購工程,但最低的價格,常不能兼顧品質或其他方面的要求。

政府採購法引進「最有利標」制度,對於不同廠商所供應的工程、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有差異時,可以用最有利標作為決標原則。

最有利標制度的目的,原是讓政府機關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可以考慮的因素,例如技術先進性、生態保育、維修、安全性、使用舒適度、使用壽命擴充性、管理成本等等)後,選到最適合需求的廠商及產品。可惜政府採購法施行以後,有些比較適合用最有利標的採購案(例如某些捷運機電系統統包工程,由於系統不同,會造成土建費用、操作費用、維修成本,甚至使用壽命不同),卻用最低價標決標;而用最有利標決標者,卻有許多發生弊案。這就牽涉到最有利標的作業方式。

評選委員會決定一切

評選委員會,必須在招標前先成立,而且要先決定評選的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才能辦理招標公告。廠商投標後,給分也是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依目前法令規定,評選委員會由五至17位委員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可少於三分之一。

由於採最有利標時,招標前比最低價標多出組成評選委員會及決定評審標準等等的先期作業,有時案件緊急或是之前延宕太久,時間上不允許採用最有利標。再加上採用最有利標程序較為複雜,主辦機關有時為了節省時間或避免麻煩,逕採最低價標,只要審查投標廠商提送的文件是否合格,到時開價格標一翻兩瞪眼,省得囉嗦。

最有利標之所以發生許多弊案,也正是因所有一切評選的標準及評選結果等均由評選委員會決定。而評選過程及評審結果,事涉高度專業,外人很難置喙。有心人只要能控制評選委員會,掌握評選委員,幾乎可以控制評選結果。在過去,機關可以指定評選委員,而最有利標的弊案即多有相關人員藉特定評選委員以達使特定廠商得標的情形。

鑑於上述缺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日已對最有利標採取若干改革措施,包括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使用機關輸入需求條件後,由電腦系統隨機產生相對應領域的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供機關遴選之用。機關若不接受電腦系統之建議名單,工程會將列為優先查核對象。此種措施應可有效減少上下其手的空間,期使最利標發揮其原有的效能。 本文轉載至【2007-01-29/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作者趙梅君乃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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