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在決標後,無權更改招標公告之契約內容,要求得標廠商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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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在決標後,無權更改招標公告之契約內容,要求得標廠商簽約。


我們公司參與政府採購招標之投標,並以最低標得標,得標後招標機關竟更改契約內容,並要求我們公司依更改後之內容簽約,若拒絕簽約即列入停權名單,不得再參加政府採購。
廠商既係受招標機關之招標公告(即要約引誘)之引誘而為之要約,則其要約內容即係願以某金額與招標機關訂立如招標公告所示內容之契約之意思。而招標機關一旦對該要約為承諾 (即決標),要約與承諾一合致,契約即已成立,並不待簽立書面契約。

是本案契約於招標機關決標予廠商之時,即已成立,招標機關若欲更改契約內容,必須得到得標廠商之同意。若得標廠商不同意更改,則雙方仍須依原契約內容履行不得拒絕履約,若任一方拒絕履約,即係債務不履行,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解除契約。

故本案廠商仍應請求招標機關依原契約內容履行,若招標機關拒絕,廠商除得依政府採購法對招標機關異議、申訴外,招標機關另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且不得將廠商列入停權名單。 廣和國際法律事務所-羅惠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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