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的兒子今年10月才滿18,去年七月曾與一名14歲少女到賓館發生性行為,之後兩人漸行漸遠已經很久沒連絡。
日前兒子接獲一通電話要求他認罪,我將電話接過來問對方是誰,對方不願透露只願意承認是那個女生的<男朋友>說要指控我兒子<誘拐未成年少女>以及<妨礙性自主>使對方少女懷孕,他說他有賓館所提供當時現場錄下的影片為證,還說絕對不會放過我兒子,警告我兒子<要小心在路上被砍死>,我說如果我兒子真的做了該怎麼負法律責任都是應該的,但他這樣是在恐嚇,對方說不是他要砍是有聽到別人放風聲要這麼做!
我是在想,事隔一年才來討公道,而且不是由父母出面這一點令人質疑!更何況賓館出租給未成年人和偷拍已經是違法了,怎麼可能提供影片呢?是不是這個少女交了壞朋友,想要藉故來勒索?當初是對方女生一直來糾纏我兒子,兒子才跟他做朋友的,有很多人都可以作證!發生關係也是兩相情願並沒有脅迫的過程,而且兒子說他有戴保險套,怎麼可能會懷孕?之前兒子很叛逆,但現在已經改過也很用功,我不想這件糊塗事影響了他的將來!
想請教~
1.這樣的情形是不是要對方少女的監護人提告才有成立?會造成什麼刑責?
2.請問對方這樣算不算恐嚇?對方的電話號碼是有顯示的,可以拿這個電話號碼去警局備案嗎?這麼做會不會害到我兒子?
3.要是對方少女反稱遭到脅迫,會不會變成強姦罪?
謝謝您! 一個憂慮的母親 敬上
A:
本件令郎與該女子發生性行為時,已滿16歲未滿18歲,若是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令郎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女子未滿14歲),或同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女子滿14歲,但未滿16歲)。若發生性行為是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則令郎觸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女子已滿14歲)或第222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女子未滿14歲)。
若是犯強制性交罪,無須告訴,司法機關可主動偵查起訴,若是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29-1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該女子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獨立告訴。
對方如此言語,當然已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您當然可以依法訴究,但需考慮令郎有無以上所述犯行,若您一旦提出恐嚇告訴,檢警勢必也要主動偵辦令郎犯行,或者是對方也可能針對令郎涉犯部分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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