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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以「短借」投資開公司,合夥人卻不認帳 (續)

以「短借」投資開公司,合夥人卻不認帳 (續)


羅OO 發問於 2006-06-02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您說只要有辦法證明是合夥關係.就可告他背信. 目前此人公司還開著. 且當初要開公司時還有另一投資人.但那人後來退股.且股金未到位.可否請那人證明?如果那人不願意.當初我前夫有幫此公司向兩三家銀行替此公司當保證人借款. 目前連保證人的身份也還在.銀行說時間未到無法撤銷保證人. 這樣銀行是否也可當成一種證明?另外我前夫在職其間也替此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前前後後借調金錢2000萬左右.但也有清還並支付利息給那家公司. 那家公司的負責人之證詞有用嗎? 因前夫離職前幾個月曾開了兩張支票原本要還給另一個人.又因當時資金短缺所以又請對方不要將支票兌現.但有提示. 就拿回一直放在身邊. 我前夫是負責所有資金帳務的人.所有公司內帳都清楚有明細. 但那合夥人全不認帳. 公司也並未賠錢.只是看不到現金.都在庫存裡. 他把我前夫逼走後幾個月都假意說要對好帳才還錢. 但過了3個月就開始翻臉. 我們只好等. 等到7個月後才將這兩張公司支票嘎進去. 但退票了. 短借共650萬. 以銀行匯款資料中. 我們其中的100萬資金是從我的帳戶直接匯到我先前提的那家常借款的公司當成還款. 其它550萬都是匯到公司帳戶. 其間有250萬因家有急用先匯回我的公司(前夫離職前幾個月).. 前夫離職當天也拿到200萬的票有兌現. 但目前尚欠200萬. 他兩週前發了存證信函給我前夫要求要索討那兩張退票.並聲稱我前夫以職務之便偷開支票.後我們也發存證信函回覆這兩張支票是因他公司欠款. 但之前委託的律師叫我們不要告. 雖然他說以銀行匯款資料和公司帳目來看.我們贏的機會很大.但動不到他個人財產. 萬一他公司帳戶故意都不放錢或甘脆說公司解散. 我們拿不回錢反而要花很多律師費. 且他也會告我前夫有關那兩張支票的事. 這樣變成兩個案子. 花的律師費會是兩次. 這樣對嗎? 我們可不可以申請法院支付命令? 只有銀行匯款的證明. 但那100萬不是匯到他們公司.而是當時太笨直接匯款到另一家公司還部份的借調資金. 這樣到底要如何處理呢? 他個人過去也吃前面任職公司1500萬.都是拿回扣. 現在開名車住別墅.可否逼到他個人的財產還款?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 因實在已無計可施才會求助於您...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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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是否成立合夥,要證明的是「如何、何時成立合夥關係?」而您所提到的資料都是事後「從事合夥工作」的部分,就合夥關係是否存在,或是單純受雇等關係,目前只能看到屬於比較間接的證據,將來如何認定,還是看法官的心證是否能夠形成。因為直接證據有限,且尚有其他資金往來的問題,若委請律師,的確費用不少,但你還是考慮律師費與權益之間的取捨,若不委請律師,可能一個環節出錯了就全盤輪。

而您所提到的其他問題,不在於可不可行,而在於你應該去作,至於後續結果如何,亦只能由案件的發展去形成最後的結果,中間的利害關係及分析,就網路文字而言,一時不易釐清,你若能帶相關資料與律師當面研究,會是比較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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