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一家醫院工作(行政職)
進去時公司要求要簽合約
有一條是若工作未滿1年離職者或未在離職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者,須賠償公司2個月的薪資
請問:這樣合理嗎?這有違反法律嗎?
朋友進去後才發現原來這個職位因為主管及職務的關係都做不久
所以常空缺(常會放假回來耗材領用未登記,盤損要自己賠錢,但又沒人要配合控管)
一個月下來扣賠錢、勞健保、房租一個月都剩不到16000元
他現在想離職卻又想到要去借錢才能離職,很痛苦
而且他提出離職申請也遭主管藉故拖延
請問這該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復
A: 你好:通常一般企業為免員工流動率過高多會約定在一定情況下需要賠償公司,如果這是在你充分瞭解下所簽的同意書,通常都會認為如此約定有效,但是如果你覺得違約金額過高,在公司訴訟請求時可以向法院表示,由法院認定是否有酌減違約金之必要,如果法院認為有的話,就不需要依當初約定金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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