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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08-06-25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最近因服務之公司組織改變,將成立一子公司
我所服務的部門將裁撤,然後所有同仁全部轉任新公司
多數對於新公司的組織與保障之福利不具信心
請問:
1、公司有權利要求所有人皆同意轉任嗎?
2、公司裁撤此部門,是否需要資遣員工?


以下公司提供資轉任書內容:

基於(原公司)與(新公司)承諾下列事項,本人同意轉任至(新公司)任職:
1. (新公司)承接本人於(原公司)之年資。轉任後,涉及年資之個人權益,悉由(新公司)承接。
2. 轉任後,本人之薪資組合不低於現況。
3. 轉任後,本人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原公司)認股權憑證仍屬有效,其認股條件悉依該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辦理。
4. 本人原與(原公司)簽署之雇用函,其職務附加條款持續有效,並由(新公司)承接履行。
5. 本人原與(原公司)簽署之服務契約書,持續有效。
6. 如係委任契約,於有效期內,(新公司)承接該契約之委任關係。
7. 其他勞動條件在法令規範下,依(新公司)工作規則辦理。


3、因大多數人的年資都未超過2年,所以第 1 & 3的福利等同無意義!,若不簽署此轉任書,是否等同公司解雇?


而我除了對轉認無信心外,加上因工作工時不合理
責任制而長期加班未有加班費
想趁此機會離開此工作崗位,而提出離開之意願並已簽署離職書
原本預計於新公司成立,部門裁撤時離開
但因人事吃緊,應長官要求多留半個月!
而去年進入公司時,當時簽署之僱用條件相關的獎金規定如下:
1/1~3/31 在職,於5月發放半個月薪資作為端午獎金
4/1~6/30 在職,於8月發放半個月薪資作為中秋獎金
7/1~12/31 在職,於1月發放半個月薪資作為年終獎金
但有一附加條款,若任職未滿2年
須繳回依年內已發之端午、中秋、年終獎金
因我離職日時,我的年資為1年3個月
共領過的獎金合計兩個月薪資!
目前,公司要求我賠償所有領過之獎金!
原本行政部已扣發我本月薪資,但基於我反對
並以勞基法第26條為根據,故後來公司已補發薪資于我
而公司轉移後,行政部宣稱我是借派新公司的
所以對於我是否簽署轉任書與否,皆須賠償此筆金額!


請問:
4、公司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我可以如何降低自己的損失?
5、若真要賠償此金額,我需要公司出具什麼證明以及償還此筆費用的方式(據說他們要求直接匯款入某帳戶,未給收據),以及我是否真需賠償2個月整的薪水?
6、將來報稅(及我去年所報稅額已含此筆收入)我該如何抵免?

感謝您的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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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公司改組或轉讓時,無法強制所有員工同意轉任新公司。對於不同意轉任新公司之員工,公司必須依法予以資遣。
二、 您既然不同意轉任新公司,則原公司需依法資遣。而在被資遣的情況下,任職未滿二年係原公司所造成,故無法要求您繳回已收取之端午、中秋、年終獎金,亦即您毋庸賠償該筆費用。況且,原公司該附加條款之規定,恐有違反定型化契約及強制規定之虞。
三、 倘您亦同意賠償該筆費用,需要求公司出具書面予您收執,證明公司已收到您因「什麼原因」所為之給付「多少錢」,以保障本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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