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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簽約事宜


江OO 發問於 2008-06-24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就職時與公司打員工契約書
約裡寫明契約為期兩年,並有長達35天的師訓時間
若於簽約之後離職,便需付給公司五萬元毀約金
我簽完合約之後,師訓人員便將契約書收走
想要契約副本時,他卻告訴我這是公司的機密契約文件無法外流
若我的父母想瞭解契約內容,可到公司參詳
在師訓期間,我發現職務內容與當時所講的職稱不甚相符故有離心
但師訓人員告訴我師訓期間離開,亦得給付違約金
我只好待到師訓結束,直到分發園所上班


我想請問:
1、當與公司簽訂合約時,簽約者若沒有拿到契約副本,是否合理?
2、再者,一旦簽約,是否表示我已成為正式員工?那麼公司說我在開始上班的三個月內為試用期,僅能拿底薪的八折,合理嗎?所謂的試用期,不就是員工和雇主之間若覺得不適任,便能於試用期內離職,那麼簽約的目的和試用期不就相牴觸嗎?
3、若我真不想繼續在這間公司工作,當然五萬元可以讓我與這家公司斷絕得乾乾淨淨,可是我真懷疑難道這間公司沒有剝削員工權益的地方,讓我能在法理上與之抗衡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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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您本身為契約之當事人,自有權利要求公司提供副本予您收執。倘公司堅持不予提出,在未來的勞資調解、或訴訟中,皆可請求調解單位、或法院令其提出。惟您父母既然想瞭解契約之內容,公司亦同意給予觀看,則可先行前往,以明白實際之約定內容。
二、 倘公司確有「職務內容與當時所講的職稱不符」的情況,則公司恐有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生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事由,您可依該條文規定單方面向公司主張終止僱傭契約,並檢具相關事證,以備後續可能之勞資調解或訴訟,惟需注意,以上開事由終止契約,需在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又,倘公司構成上開條文所述之情形,則違約一方為公司,您亦毋須給付毀約金。
三、 勞基法並無針對「試用期」相關問題為明文規定,皆由契約兩造合意約定即生效力。
四、 倘公司部分無法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6款之事由,以至於您無法以此解約,對於毀約金部分,您仍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約款主張無效、或請求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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