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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遇到惡劣員工時,雇主應如何處理?

遇到惡劣員工時,雇主應如何處理?


姿OOOOOOOO 發問於 2008-06-23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員工到職日為:96年4月1日
申請離職日為:97年5月30日
正式離職日為:97年6月15日


1﹒因之前此員工為公司雇用之銷售人員,一直無法達到公司之目標,導致公司每月虧損,還任意散播公司之負面訊息,故公司主管已口頭告知,如再繼續這樣將更換銷售人員。因此該名員工就要求公司要給遣散費
請問:
雇主是否該給付此費用呢?
(但因公司回答:因銷售人員造成公司虧損,公司必須再增加另一名銷售人才,故薪資做調整,因此該名員工有繼續留任。)


2﹒員工任期滿一年後,確定有年假七天假時,該員工就一次請完全部之年假,但主管未批淮,所以致使該名員工以離職為由,要求公司給予折抵未休完之年假金貼。但雇主在事前有規章註明,該售銷人員年假折抵金貼為一日800元,但該名員工說:年假應以實際領薪之日薪算之
請問:
雇主是否應該付擔此一費用呢?


請問:
有何種方式可以保障雇主之權益,若員工工作不佳又已超過試用期,就無法任意解聘,那雇主將如何處理類似之情況呢?
是否有相關法令,可以制止此惡劣之員工保護雇主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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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如果任職之員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法定事由,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耗損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對雇主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者等事由(請查上開規定事由),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有勞基法第十二條法定事由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所以如果你想知道雇主究竟有何權利義務的話,請查閱勞基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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