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個親戚是我小舅子,他在96年的10月份過世了,他本身並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結婚,沒有子女,因為我們也並沒有去繼承他任何的遺產,但是也沒有去辦理所謂的拋棄繼承遺產。不過在今天97/6/20我們家族的人都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說我的小舅子,在民國81年間幫朋友做了擔保人,但是被擔保人在跟桃園農會借了錢之後跑路了,因此農會要求我們家族的人要做債務的清償。因此想請問,像這種狀況有沒有過了所謂的債權年限15年的年限。另外,擔保人的責任在他過世之後,我們這些在債權順序上的親戚有沒有義務要幫他承擔?
感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1.依您所述,法定順位繼承人並未拋棄或限定繼承,則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自應概括承受。
2.債權是否已消滅時效,應以該債權之清償期起算,但就您提問所述,此部份無法判斷。
2.惟保證債務,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發生代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可主張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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