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為寫信給總裁反應公司不滿和意見,用詞不妥
公司昨天約談以提不出證據、造謠、重大侮辱把我革職
但我因年資產生的年假卻不讓我休,叫我做到今天
請問:
這是合理的嗎?如果不合理,我有法規可循嗎?
(公司說我是犯錯被革職,所以不能把年假換錢,也不給休假,除非我可以拿出法規給公司看)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鍾小姐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本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修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是鍾小姐與雇主間勞動契約縱遭終止,應規定取得之特休假未休者,仍得請求雇主發給工資,尚不因終止契約源由為何有異。
劉師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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